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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当事人是否处于不同国家的依据,不是看他们的国籍,而是他们的营业所在地。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有形物。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适用范围;第二,合同的成立;第三,货物买卖;第四,最后条款。我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并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公约缔约国。但是,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作了两项重要保留: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4、发价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作出的。如果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只能视为发价邀请,而不是一个发价。比如刊载普通商业广告或向公众散发商品目录、价目表等行为均属此类。但是,如果刊载广告的人明确表示该广告是作为一项发价提出的,则该广告可以视为发价。
5、一项有效的发价,其内容必须是:完整、明确、无保留。发价终止有下列几种情况:(1)拒绝(2)撤销(3)过期。
6、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所以,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并签字或盖章,合同即自动成立。
7、根据〈80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两项:第一,交付货物;第二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8、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称为担保,并把这类担保分为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两种。
9、大多采用象征性交货的价格术语成交,如FOB、CFR和CIF等,均是凭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支付货款。
10、根本性违约其法律后果为:受损害方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非根本性违约,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撤销合同。
11、〈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即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
12、约定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定说明:(1)合同中一旦使用价格术语,则以国际贸易惯例对价格术语的解释来确定风险移转的时间;(2)合同中一旦载明货物风险多转具体时间及条件,则按合同所作规定来确定风险移转的时间。
13、在工厂交货(EXW)合同中,货物的风险是从卖方在工厂把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起移转给买方;在FOB、CFR和CIF合同中,货物的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移转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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