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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00996复习资料(5)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8-29 09:00:00 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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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布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46.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其产品和服务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网上银行本质仍是一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47.比特税:比特税是电子商务主税派最为著名的征税方案。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比特税最初由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提出,后经荷兰的著名学者路,休特和卡林。卡普加以完善。 

48.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49.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50.网络广告: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网络广告是指利用困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51.SPAM:是指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未经请求或许可的色情与营广告,其英文缩写是CAN-SPAM,又被叫做SPAM,中文称为垃圾邮件。 

52.隐性广告: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它形式隐蔽,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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