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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

    • A、评议笔录
    • B、侦查实验笔录
    • C、调查笔录
    • D、现场勘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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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 1、[单选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 )

    • A、立法机关
    • B、检察机关
    • C、审判机关
    • D、公安机关
  • 2、[单选题]起诉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和( )

    • A、制作机关
    • B、决定事项
    • C、制作日期
    • D、文书案号
  • 3、[单选题]依据文种的不同,监狱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建议类文书、通知类文书、意见类文书、决定类文书和( )

    • A、审批类文书
    • B、填空类文书
    • C、笔录类文书
    • D、表格类文书
  • 4、[主观题]【写作主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20××年×月×日,王君因不服××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和第三人赵志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向××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由审判员田丽、王洪、张望组成合议庭,于20××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李锐担任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具体案情如下:王君与赵志明是同村村民。赵志明因怀疑王君多次说其坏话,于20××年×月×日晚饭后未经允许,踢开王君家大门进入院内吵闹,王君多次要求赵志明离开。赵志明拒不离开,并与王君发生肢体冲突。20××年×月×日,××县公安局接到王君的报案后,当日即分别对王君、赵志明进行了询问,并对王君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王君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年×月×日,××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赵志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依法对赵志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王君不服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于20××年×月×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王君仍然不服,于20××年×月×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证据包括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王君诉称,赵志明非法侵入其住宅,并对其殴打辱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依法追究赵志明的刑事责任。××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立案错误,对案件的性质认定不清,偏袒赵志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据此,王君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和××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政府辩称,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君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认为,赵志明未经允许闯入王君家中,并与王君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县公安局认定赵志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对赵志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王君主张赵志明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依法追究赵志明的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审查。××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年×月×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制作了案号为(20××)×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王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王君承担。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王君,男,汉族,35岁,住××县××街××号。××县公安局,住所地××县××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县××街××号;法定代表人武大勇,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明,男,汉族,32岁,住××县××街××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5、[主观题]【写作主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刘宏斌是XX省XX县红光农业机械厂的厂长,王东勇系该厂职工。20XX年X月
    X日,王东勇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张成星发生冲突。争吵中,王东勇上前对张成星拳打脚踢,后被同事拉开,为此受到厂里处分。王东勇认为刘宏斌有意袒护张成星,找到刘宏斌论理,受到刘宏斌的严厉批评。王东勇心生怨气,耿耿于怀,蓄意报复刘宏斌。
    20XX年X月X日上午9时,王东勇使用微博注册名为“凡彬彬”的账号,公开发
    布标题为“XX省XX县红光农业机械厂刘宏斌雇人行凶”的帖子,虚构捏造刘宏斌私
    自占用XX村土地修建厂房、打击报复村民的虚假事实,并且使用“黑社会”等文字将
    刘宏斌捏造成涉嫌杀人的黑恶势力人物。
    刘宏斌于当日下午发现王东勇在网络上散布的言论时,点击阅读数量已经达到十一
    万余次。这些言论被网民广泛转发、评论,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刘宏斌随即向XX县
    公安机关报案。经XX县公安机关侦查,发布信息的电话为王东勇的手机号码,证实“凡
    彬彬”是王东勇注册的微博账号。刘宏斌认为王东勇蓄意诽谤,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诽谤罪,遂于20XX年X月X日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王东勇的刑事责任。
    刘宏斌是农民企业家,曾荣获XX省优秀乡镇企业家、省劳动模范的称号,在当地
    具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和影响。刘宏斌认为,王东勇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并利用信息网络公开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了自己的声誉,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刘宏斌提交的证据如下:(1)刘宏斌的身份证复印件、省劳模证书复印件;(2)微
    博注册登记页面照片4张,证明王东勇注册使用“凡彬彬”用户名;(3)微博截图12张,
    证明20XX年X月X日“凡彬彬”微博账号发布标题为“XX省X X县红光农业机械厂
    刘宏斌雇人行凶”的帖子,该文章阅读数为十一万余次,并被网民广泛转发;(4)公安机关对王东勇的询问笔录,证明王东勇在自己微博账号发布帖子捏造事实诽谤刘宏斌。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刘宏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
    王东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五百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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