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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 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在出席公诉案件第一审法庭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集中发表公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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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起诉意见书
    • C、检察建议书
    • D、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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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叙述式文书
  • 5、[主观题]【写作主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刘宏斌是XX省XX县红光农业机械厂的厂长,王东勇系该厂职工。20XX年X月
    X日,王东勇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张成星发生冲突。争吵中,王东勇上前对张成星拳打脚踢,后被同事拉开,为此受到厂里处分。王东勇认为刘宏斌有意袒护张成星,找到刘宏斌论理,受到刘宏斌的严厉批评。王东勇心生怨气,耿耿于怀,蓄意报复刘宏斌。
    20XX年X月X日上午9时,王东勇使用微博注册名为“凡彬彬”的账号,公开发
    布标题为“XX省XX县红光农业机械厂刘宏斌雇人行凶”的帖子,虚构捏造刘宏斌私
    自占用XX村土地修建厂房、打击报复村民的虚假事实,并且使用“黑社会”等文字将
    刘宏斌捏造成涉嫌杀人的黑恶势力人物。
    刘宏斌于当日下午发现王东勇在网络上散布的言论时,点击阅读数量已经达到十一
    万余次。这些言论被网民广泛转发、评论,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刘宏斌随即向XX县
    公安机关报案。经XX县公安机关侦查,发布信息的电话为王东勇的手机号码,证实“凡
    彬彬”是王东勇注册的微博账号。刘宏斌认为王东勇蓄意诽谤,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诽谤罪,遂于20XX年X月X日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王东勇的刑事责任。
    刘宏斌是农民企业家,曾荣获XX省优秀乡镇企业家、省劳动模范的称号,在当地
    具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和影响。刘宏斌认为,王东勇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并利用信息网络公开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了自己的声誉,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刘宏斌提交的证据如下:(1)刘宏斌的身份证复印件、省劳模证书复印件;(2)微
    博注册登记页面照片4张,证明王东勇注册使用“凡彬彬”用户名;(3)微博截图12张,
    证明20XX年X月X日“凡彬彬”微博账号发布标题为“XX省X X县红光农业机械厂
    刘宏斌雇人行凶”的帖子,该文章阅读数为十一万余次,并被网民广泛转发;(4)公安机关对王东勇的询问笔录,证明王东勇在自己微博账号发布帖子捏造事实诽谤刘宏斌。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刘宏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
    王东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五百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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