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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判决的法律效力的规范写法是( )
2、[单选题]起诉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和( )
3、[单选题]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的规范写法是( )
4、[主观题]【写作主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刘宏斌是XX省XX县红光农业机械厂的厂长,王东勇系该厂职工。20XX年X月
X日,王东勇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张成星发生冲突。争吵中,王东勇上前对张成星拳打脚踢,后被同事拉开,为此受到厂里处分。王东勇认为刘宏斌有意袒护张成星,找到刘宏斌论理,受到刘宏斌的严厉批评。王东勇心生怨气,耿耿于怀,蓄意报复刘宏斌。
20XX年X月X日上午9时,王东勇使用微博注册名为“凡彬彬”的账号,公开发
布标题为“XX省XX县红光农业机械厂刘宏斌雇人行凶”的帖子,虚构捏造刘宏斌私
自占用XX村土地修建厂房、打击报复村民的虚假事实,并且使用“黑社会”等文字将
刘宏斌捏造成涉嫌杀人的黑恶势力人物。
刘宏斌于当日下午发现王东勇在网络上散布的言论时,点击阅读数量已经达到十一
万余次。这些言论被网民广泛转发、评论,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刘宏斌随即向XX县
公安机关报案。经XX县公安机关侦查,发布信息的电话为王东勇的手机号码,证实“凡
彬彬”是王东勇注册的微博账号。刘宏斌认为王东勇蓄意诽谤,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诽谤罪,遂于20XX年X月X日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王东勇的刑事责任。
刘宏斌是农民企业家,曾荣获XX省优秀乡镇企业家、省劳动模范的称号,在当地
具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和影响。刘宏斌认为,王东勇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并利用信息网络公开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了自己的声誉,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刘宏斌提交的证据如下:(1)刘宏斌的身份证复印件、省劳模证书复印件;(2)微
博注册登记页面照片4张,证明王东勇注册使用“凡彬彬”用户名;(3)微博截图12张,
证明20XX年X月X日“凡彬彬”微博账号发布标题为“XX省X X县红光农业机械厂
刘宏斌雇人行凶”的帖子,该文章阅读数为十一万余次,并被网民广泛转发;(4)公安机关对王东勇的询问笔录,证明王东勇在自己微博账号发布帖子捏造事实诽谤刘宏斌。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刘宏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
王东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五百次以上的:
5、[主观题]【写作主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20××年×月×日,王君因不服××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和第三人赵志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向××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由审判员田丽、王洪、张望组成合议庭,于20××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李锐担任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具体案情如下:王君与赵志明是同村村民。赵志明因怀疑王君多次说其坏话,于20××年×月×日晚饭后未经允许,踢开王君家大门进入院内吵闹,王君多次要求赵志明离开。赵志明拒不离开,并与王君发生肢体冲突。20××年×月×日,××县公安局接到王君的报案后,当日即分别对王君、赵志明进行了询问,并对王君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王君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年×月×日,××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赵志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依法对赵志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王君不服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于20××年×月×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王君仍然不服,于20××年×月×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证据包括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王君诉称,赵志明非法侵入其住宅,并对其殴打辱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依法追究赵志明的刑事责任。××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立案错误,对案件的性质认定不清,偏袒赵志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据此,王君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和××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政府辩称,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君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认为,赵志明未经允许闯入王君家中,并与王君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县公安局认定赵志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对赵志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王君主张赵志明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依法追究赵志明的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审查。××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年×月×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制作了案号为(20××)×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王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王君承担。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王君,男,汉族,35岁,住××县××街××号。××县公安局,住所地××县××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县××街××号;法定代表人武大勇,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明,男,汉族,32岁,住××县××街××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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